新中国成立的金融体系从计划经济开始,继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更多是顶层设计和人为引导的结果。这种模式有自身好处,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可以学习西方经验,避害趋利,也可以熨平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但是,政府主导的模式也存在不足。在我国经济增长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换的大背景下,结合当前金融治理工作,反思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有六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
产融结合与产融隔离如何选择
产融结合是我国近些年较为热点的话题,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都愿意推动。各界之所以希望发展产融结合,归根结底,一方面是因为产融结合能够形成协同效应,提高收益;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平均利润率尚未形成,金融与非金融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利润率差异。
我国也认识到了产融结合的问题和风险。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产融结合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金融机构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经批准所办的金融机构要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机构要逐步清理整顿、分类安置。这些规定很明确,但操作起来却面临困难。从实际情况看,金融有投资实业的需求,实业投资金融的意愿更强。我国中央企业同样热衷投资金融。截至2017年8月,国资委监管的101家中央企业中,有三分之二以上都在开展金融业务,有一半左右把金融纳入业务板块,有23家至少控股一家金融机构。在我国产融结合已颇有规模的背景下,如何在执行中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还有待讨论和观察。
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如何管理
不论是金融资本还是实业资本,都天然具有逐利性,需要加以约束。过去几年实体经济低迷,不少实体企业大规模投资金融,结果有好有坏。有实体企业放弃本业去经营金融,导致产业空心化,甚至催生金融乱象。客观来看,不论是金融资本还是实业资本,都有投资金融的意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论是实体企业还是金融企业都由国家控制,不存在资本逐利流动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金融市场自由度不断提高,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程度不断提高,资本有了自由流动的环境,逐利性日趋明显,就要求我们明确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投资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应该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金融资本或者实业资本投资企业,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且必须规范自有资金的形式,明确现金、实物资产、外币的计值、投资性金融产品等的合规范围。
二是以金融产品出资的性质必须界定。不论是金融资本还是实业资本,都要明确其投资定位。如果是财务投资者,就享受分红收益;如果是战略投资者,须在符合严格的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参与公司运营。
三是金融企业补充资本的途径有待研究。当前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趋严,巴塞尔协议Ⅲ、总吸收能力(TLAC)标准等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了资本要求,需要研究出台合法合规的资本补充工具,明确合格投资者范围。
四是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应该适度规范。管理层收购一般都是杠杆收购,而杠杆收购本质上是举债收购,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债务资金
五是规范建立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仅可以补充企业资本金,而且是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建立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金融企业长期稳健发展。
六是金融资本风险处置的方式需要明确。如虚假出资及其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确认收入等。对于虚假出资及其产生的增值收益,现行法律法规仅针对虚假出资金额处以一定比例罚款,并未明确相关增值收益的处罚措施。
金融混业和金融分业如何取舍
从我国情况看,过去二十多年始终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近两年市场的创新速度超过了监管步伐,形成了形式上分业监管、事实上综合经营的状况,出现了不少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今年3月份国务院机构改革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希望能够形成监管合力。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原则是继续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但从长期的发展趋势看,分业监管的体制与市场混业经营的自发动力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引导、如何调整,值得探讨和思索。
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如何约束
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金融混业经营的案例,且具体经营模式与西方存在明显区别。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以自发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为主,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多个领域。事实上,经国务院批准、允许使用“金融控股”名称的只有银河金融控股公司一家,列入金融控股集团试点的,也只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可以看出,真正获批的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多,但是叫“金融控股”的公司有很多。
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类似于中信集团,以不从事实际经营的集团控股公司管理下属不同金融领域实体。二是以某一金融领域为主导,投资控股其他金融领域的企业;三是以银行为单一主体,下设不同金融领域部门的全能银行,以德意志银行为代表的德国金融机构,多采用此类模式;四是实体企业进入两个及以上金融领域的产融结合金融集团,如招商局集团等。
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如何平衡
近几年,我国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狂飙突进,出现了不少伪创新,打制度擦边球、钻监管空子。如何区分真正的能提高实体经济效率且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和虚假的目的在于规避监管和套利的伪创新,如不少银行的表外业务,值得深入思考。从目前趋势看,如果放任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让银行的资产、负债和风险都脱离监管,银保监会在金融监管领域的资本约束能力将被大大削弱,央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也会流于形式。
在具体的工作中应鼓励能够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限制目的在于自我繁荣、拉长链条、收取通道费的伪创新。此外,要做好金融监管,还要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目前不少行业协会承担了一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这不利于金融监管正常发挥作用。行业协会的收入来自行业企业,可能会出现监管不公,反而不利于行业发展。政府应该收回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发挥监管作用。
经济均衡和金融均衡如何共存
一是国家经济体量的大小会影响经济均衡和金融均衡的关系。开放型小国经济体的供求变化不会影响全球市场价格,可以放开金融市场,专注于经济均衡。二是金融对经济的贡献不断增加。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提出,“货币,作为流通的伟大车轮,是资本的一部分,而不是收入的一部分。它实现分配,但本身不是分配的一部分。三是金融不能凌驾于经济之上。回顾我国国情,近两年的“金融热”和金融乱象,已经说明了金融和经济本末倒置可能产生的危害和风险。在实体经济方面,实体企业大量投资金融,甚至放弃主业全力投入金融领域,导致产业空心化和金融过热。四是适度政府引导有利于实现经济金融均衡。金融天然具有逐利性,对利润低、成本高、风险大的小微客户缺少关注。要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就必须通过政府引导,推动金融服务小微个体,提高金融普惠性。